读《案例研究:原理与实践》

吴诗涛 2020-08-05 [读后感]

[1]约翰·吉尔林(JohnGerring)著;黄海涛,刘丰,孙芳露译.案例研究原理与实践[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17.

规范性研究主要建立在价值判断基础上,往往会出现见仁见智,莫衷一是的局面。其实在人文社会领域有许多重大问题和争论,看似扑朔迷离、错综复杂,说到底就是一个价值排序的问题。

宏大叙事往往使用无法操作的模糊概念,从概念到概念,因而无法证伪。如是,论者可以信口开河、高谈阔论而不必担心被检验、被证伪。这种模棱两可、真伪莫辨的宏大命题,即无法指导实践,亦不能增进知识,只能是百无一用的空谈。

我国科学方法论的落后,以社会科学为甚,而社会科学中又以政治学为尤。中国的政治学研究在方法方面表现出以下几方面的缺陷:①缺乏方法论的自觉性;②缺乏对概念定义的明确化和操作化;③缺乏逻辑思维,尤其是因果逻辑的严密性;④研究问题宏观有余而微观不足,只有战略没有战术。

有时,从单一示例所获得的深度知识远比从大量示例中得到的浅表知识更有帮助。我们通过聚焦于一个关键部分而更好地理解整体。

我们正在见证社会科学中一场从以变量为中心的路径转向以案例为基础的路径来探寻因果关系的运动。

案例研究中有关数据收集、数据管理、数据分析与推理等方法的说明几乎一概阙如。与政治学研究中作者们投入了大量时间和精力以论证其研究之技术层面的其他研究策略相比,人们通常得到这样一种印象,即使用案例研究可以免除作者进行任何方法论上的思考。案例研究在很多情况下成了怎么都行的自由式研究的代名词,作者感到自己勿须阐明如何进行研究,为何选择一个特定案例或一组案例,哪些案例数据被使用了,哪些被省略了,如何处理和分析数据,以及推论是如何从作者呈现的故事中产生的。然而在故事的末尾,我们通常都会发现从该案例中得出了笼统的概括和“教训”。(Zeev Maoz)

第一部分 对案例研究的思考

只在单个时间点上进行观察而不附加个案内观察的单一案例不能为任何因果命题提供证据。当人们设法通过这种简单印象凭直觉获知因果关系时,他们可能就是在从事一项真正的随机操作,因为从那个数据点可以提取无限的线索。

因为案例研究的松散性质,它既是产生新概念的福星,也是导致证伪失败的元凶。

当研究对象们以闲聊、迟疑、困惑或漫谈的方式表述答案时就向我们泄露了他们是如何思考和论证政治议题的。

第二部分 实施案例研究

做研究要“在上下文中浸透”,“用统计去刺探”。(Fenno)

所有的因果论断都推测有一个因果机制,或一组因果机制。机制可以解释X与Y之间据推断存在的关系。

澄清一个推论可能会牺牲一些叙述上的流畅性,但它被正确地视为进入社会科学的代价。

一个推论的宽度必须合理,纳入一些案例和排除另一些案例必须有一个可以解释的理由。时间界限同样如此。

从理想上来说,案例研究者在对单个案例展开耗时的深入研究之前应该仔细思考跨案例证据。研究者对于他获得的结果如何可能适用于一系列案例至少应该有一个初步想法。无论如何,所有的案例都应该在某种程度上被一般化。也就是说,作者应该阐明这些集中的研究的案例如何代表某种更宽泛的案例总体。在许多情况下,案例研究会得到一个新的命题(或者对既有观点的重大修正),一个在之前的跨案例样本中没有得到检验的命题。如果是这样,研究者就十分有必要揭示——或者至少应该提出——这一新命题如何在其他案例中进行操作化,推论试用的广度如何,以及一个合理的跨案例检验可能是如何构成的。探索性案例研究应该以跨案例的证实性分析作为结束。没有这种跨案例的一般化,个案研究孤掌难鸣。其洞见——无论它们多么深邃——将无法被整合到更广泛的研究领域。

大样本跨案例分析和个案研究分析都旨在识别出一些案例,这些案例能够再造某个更大总体的重要因果特征(代表性),并且在我们感兴趣的理论维度上提供足够的变化(因果杠杆)。

事实上,案例的代表性问题不是一个能在案例研究设计中得到彻底解决的问题。当我们说某个案例是“典型案例”,事实上是指该案例具有代表性的概率相对于其他案例要高。